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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经济开发区涉钟桥街道相关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财经前线2023-06-2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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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经济开发区涉钟桥街道相关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郎溪经济开发区涉钟桥街道相关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28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钟桥街道办事处提出。

地址:郎溪县钟桥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吴良伟

联系电话:0563 - 7332006

附件:郎溪经济开发区涉钟桥街道相关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郎溪经济开发区涉钟桥街道相关区域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郎溪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规范项目用地,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确定郎溪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征收部门;委托钟桥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

1.东至大闸路,南至金桥中路,西至建平大道,北至新庄路,主要涉及金桥村大闸组村民房屋。

2.东至韦村路,南至得奇支路延伸段,西至G235国道,北至金牛路,主要涉及钟北村烟墩头、管村、马元、小刘家、易家湾等村组村民房屋。

3.郎溪经济开发区涉钟桥街道相关区域(根据建设需要)。

三、征收时间和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30天,被征收人在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后30天内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房屋重置价标准、结构、等级、成新系数按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据实综合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2.房屋成新系数表

3.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并结合成新,据实评估确定。补偿后财产归房屋实施单位所有。

(注:房屋重置价标准、结构、等级、房屋成新系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4.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二)安置办法

1.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140%+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费)等。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含简易房),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存量安置房进行调换。存量安置房地点在金桥安置区、复兴安置区。

①安置房及门面房价格

安置房价格总体按照“不高于市场价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储藏室的面积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各类房屋的楼层差价和建筑顶层、储藏室、门面房的价格具体见下表。

选房方式:根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验收的先后顺序作为选房依据,安置房选择后被征收人与开创集团签订安置协议。

安置房超面积计价方式:人均提供不超过35㎡的安置价进行购买安置房,由于安置房房型和人均安置面积的差异,超过总安置面积20㎡以内,仍按安置价购买;再超出的面积以安置价的140%购买。

(三)户数与家庭人口的确定

1.以共同居住在一处不可分割住宅(主房)为原则确定户数。

2.年满18周岁但和父母共居一处不可分割住宅的,可单独计为一户。

3.居住人口以具有被征收区域户口并事实居住在拟被征收房屋为准,因婚姻原因居住在拟被征收人的房屋内但无户口的计入居住人口(以结婚证为准),投亲靠友的不计入居住人口。

4.在外已婚但户口未迁出被征收区域的计入居住人口。

5.搬迁户中的现役军人、外出投亲靠友本人、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计入居住人口。

6.征收公告之日次日零时后,因婚嫁、死亡、出生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口变动的,家庭人口既不核减、也不增加。

(四)特殊困难户的安置

被征收人居住面积在40㎡以下或被征收人为低保孤寡老人的困难户,其安置方法需经征收领导组研究并提交联席会议商定。

五、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达成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期限30天内完成搬迁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150元/㎡的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积极搬迁奖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六、验收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补偿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协议款的结算,并对腾空的房屋组织验收。

七、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八、相关规定

(一)参与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偿款或奖励的,由执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征收工作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气、固定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四)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无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由征收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无法执行的一些特殊情况,由征收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本方案由征收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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