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法院: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牟利被判刑
科技前沿2023-06-30 18:52
近日,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陆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涉案卷烟一百九十七条,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至4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安徽省濉溪县、涡阳县、河南省永城市大量收购卷烟,并将收购的香烟自行运至江苏省南通市自家经营的超市对外出售,总价值93441元,从中获利4900余元。2023年4月15日,濉溪县烟草专卖局在陆某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197条涉及26种品牌香烟,共价值28705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某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陆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濉溪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周亚男
编:邱琪
审:周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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