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和关爱,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大作为,在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进展,遵循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激励的政策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尊崇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相衔接、优待与贡献相匹配、城镇与农村相统一、当前与长远相统筹、普惠与优待相叠加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体系和优待目录清单。
三、优待范围
适用对象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特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遗属具体指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与当事人隔代亲属。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政策。
四、优待内容
(一)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春节慰问信;春节、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三属”座谈、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入伍、退役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组织编撰功勋人物名录。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进行奖励;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二)加强典型宣传和教育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学习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推进功勋军人入展当地展馆、“荣誉墙”或“光荣榜”等;推动以优秀军人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引导全社会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
(三)提高生活保障标准。建立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的抚恤优待待遇机制,在此基础上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标准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帮扶救助等政策制度,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保障残疾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和老年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残疾人应有的政策待遇,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建立关爱帮扶长效机制,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四)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部分优抚对象实施短期疗养;对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及其父母提供优惠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给予高龄补贴和护理补贴;鼓励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设置光荣间,提供适度优惠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优抚对象优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提供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优先服务;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医疗补助制度和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抚医院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体检优惠服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安排就诊、检查、住院等,组织医疗队开展医疗巡诊服务。
(六)逐步改善住房条件。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现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购买商品住房享受优待;居住农村(含集镇)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七)扎实做好教育优待。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由当地教育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妥善安排,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资助和学前教育资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八)拓展文化交通优惠。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三属”、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团队有10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提供免费讲解。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交通工具时,享受优先服务,随同家属可一同享受;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鼓励各地将参战退役军人、“三属”纳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范围;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线客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50%的优待;鼓励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九)扩大就业创业渠道。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需对口调动至军人所在部队驻地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推选进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积极引导村民依法推选优秀退役军人担任村民小组长;开发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予以帮扶。
(十)发挥社会广泛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引导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倡导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服务优待;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
(十一)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制度。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原则,构建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引导全社会弘扬参战退役军人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广泛树立优待参战退役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培树我省参战退役军人的优秀典型,宣传其光辉事迹;每年“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对参战退役军人走访慰问;参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聘,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招聘。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没有列入本实施意见优待内容和优待目录清单的优待政策,继续执行。
五、责任分工
各部门对照优待目录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优待内容,应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稳妥解决。为确保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内容的落地落实落细,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和对接工作,落实措施和操作流程务求简捷、便民、实效,形成贯彻落实我省优待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操作流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优待服务,不断增强全社会优待工作的自觉意识。各地应及时配套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我省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依规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绩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信息化支撑,着力推进“互联网+”在优待工作的应用,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优待服务。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责任单位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优待工作的联系、信息报送等。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反映的优待政策未落实问题、疑难问题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敦促有关部门会商解决。
(三)加强督导考评。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优待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优待工作落实情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调度、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通报。
(四)营造浓厚氛围。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拓展优待工作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力度。
附件:安徽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责任单位 |
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开展“六个一”活动(一封慰问信、一张明白卡、一次座谈会、一个小仪式、一份慰问品、一张全家福)。 | 省退役军人厅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工局 |
3 | 每年新兵入伍、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举行欢送、欢迎仪式。 | 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工局 |
4 | 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 | |
5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省退役军人厅 |
6 |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进行奖励,标准由各地制定。 |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工局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 |
8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以及广场、LED显示屏、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9 | 获得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荣誉墙”或“光荣榜”等。 | 省退役军人厅 |
10 | 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主流媒体开设国防教育专栏等,推动以优秀现役军人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11 | 组织优秀现役军人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 | 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省军区政工局等 |
12 |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省民政厅 |
13 | 公立医院在医院门诊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 | 省卫生健康委 |
14 | 医疗机构视病情,对现役军人急诊、急救开通绿色通道、组织专家会诊,先救治后付费。 | 省卫生健康委 |
15 | 购买商品住房,首套首付比例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
16 |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优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7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团队有10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提供免费讲解。 |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
18 | 设立军人专用候车室(区)、优先通道(窗口),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的现役军人,提供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的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 |
19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省交通运输厅 |
20 | 各地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
21 | 节假日期间,鼓励各地影(剧)院每日免费播放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短片。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2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3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解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4 | 签订《安徽省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银行,依据协议和拥军优抚金融服务方案约定,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25 | 鼓励省内银行为其制作专属银行卡,对持有专属银行卡的客户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免排队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26 | 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审查、指派,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时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网上申请或邮寄申请。 | 省司法厅 |
27 | 倡导鼓励志愿者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 省民政厅、团省委 |
28 | 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 | 省数据资源局 |
29 | 鼓励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减免费用优待,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行业提供赠送生日蛋糕、生日套餐等优待服务。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
30 |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31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省通信管理局 |
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目录清单 | ||
1 | 发春节慰问信。 | 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工局 |
2 | 邀请优秀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省退役军人厅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 |
4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以及广场、LED显示屏、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5 | 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主流媒体开设国防教育专栏等,推动以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6 | 常态化开展 “模范退役军人”评选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宣传。 | 省退役军人厅 |
7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省退役军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 |
8 | 现役军人家属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其临时救助。 | 省民政厅 |
9 | 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 |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工局 |
10 |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省民政厅 |
11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优惠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三等功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以及其他老年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待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12 | 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家属,设置光荣间的,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对象,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 省民政厅 |
13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父母,按政策优先给予高龄和护理补贴。 | 省民政厅 |
14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15 | 公立医院在医院门诊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 | 省卫生健康委 |
16 | 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积极为伤病残、老年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17 | 组织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体检费优惠20%;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18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9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解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办法,改善基本住房条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1 | 居住农村(含集镇)有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或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租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3 | 农村因灾房屋倒塌,在倒塌房恢复重建时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4 |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优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5 | 军人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多地享受教育优待,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 省教育厅 |
26 |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的军人的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除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外,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 省教育厅 |
27 | 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 省教育厅 |
28 | 驻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 省教育厅 |
29 |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批次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 省教育厅 |
30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按相应政策享受加分录取优待;不享受加分政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省教育厅 |
31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
32 | 设立军人专用候车室(区)、优先通道(窗口),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的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 |
33 | 各地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34 | 节假日期间,鼓励各地影(剧)院每日免费播放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短片。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
35 |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为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的,以及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需对口调动至军人所在部队驻地的,依据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办理。 |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军区政工局 |
36 | 签订《安徽省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银行,依据协议和拥军优抚金融服务方案约定,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37 | 鼓励省内银行为其制作专属银行卡,对持有专属银行卡的客户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免排队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38 | 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审查、指派,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时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网上申请或邮寄申请。 | 省司法厅 |
39 | 倡导鼓励志愿者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 省民政厅、团省委 |
40 | 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 | 省数据资源局 |
41 | 鼓励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减免费用优待,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行业提供赠送生日蛋糕、生日套餐等优待服务。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
42 |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43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省通信管理局 |
44 | 以“双拥在基层”活动为抓手,引导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困难对象生活条件。 | 省退役军人厅 |
45 | 由地方政府采取市场化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构建多元安置模式,驻军较多的市、县可探索建立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办法,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 | 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工局 |
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开展“六个一”活动(一封慰问信、一张明白卡、一次座谈会、一个小仪式、一份慰问品、一张全家福)。 | 省退役军人厅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工局 |
3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军委通报表彰的残疾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 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 |
4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省退役军人厅 |
5 |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对立功受奖残疾现役军人进行奖励,标准由各地制定。 |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工局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 |
7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以及广场、LED显示屏、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8 | 获得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残疾军人入展当地展馆、“荣誉墙”或“光荣榜”等。 | 省退役军人厅 |
9 | 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各级主流媒体开设国防教育等专栏,推动以优秀残疾军人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10 | 组织优秀残疾军人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 | 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省军区政工局等 |
11 | 常态化开展 “模范退役军人”评选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宣传。 | 省退役军人厅 |
12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省退役军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 |
13 | 残疾军人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待遇,其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 省民政厅 |
14 |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 省退役军人厅 |
15 | 残疾军人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其临时救助。 | 省民政厅 |
16 | 残疾军人按相关规定申办社会残疾人证,经审核批准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其配偶也因病、残疾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抚养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级中学、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子女,比照孤儿保障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费。 | 省民政厅 |
17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残疾人应有的政策待遇,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
18 | 残疾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纾困解难优待金。 | 省退役军人厅 |
19 |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 省民政厅 |
20 | 对困难残疾军人落实村级“周探望”、乡级“月走访”、县级“季联络”、市级“年督办”的关爱帮扶长效机制。 | 省退役军人厅 |
21 |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省民政厅 |
2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残疾军人以及老年且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提供优惠服务;对其他老年残疾军人提供优待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23 | 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残疾军人,设置光荣间的,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对象,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 省民政厅 |
24 | 每年轮流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赴优抚医院、光荣院进行短期疗养。 | 省退役军人厅 |
25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按政策优先给予高龄和护理补贴。 | 省民政厅 |
26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27 | 公立医院在医院门诊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 | 省卫生健康委 |
28 | 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积极为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29 | 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提供优惠体检,体检费优惠30%;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30 | 医疗机构视病情,对残疾军人急诊、急救开通绿色通道、组织专家会诊,先救治后付费。 | 省卫生健康委 |
31 |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 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
32 | 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优惠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给予优抚医疗补助。 | 省退役军人厅 |
33 | 对残疾军人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在其医疗终结时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便利;对患危急重症的,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 省退役军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
34 | 残疾军人按规定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 省退役军人厅 |
35 | 每年优抚医院和901医院、902医院组织医疗队开展医疗巡诊,为残疾军人进行体检、诊治,送医送药。 | 省退役军人厅、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
36 |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办法,改善基本住房条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7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8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解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减免租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9 | 居住农村(含集镇)有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0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或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租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1 | 农村因灾房屋倒塌,在倒塌房恢复重建时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2 |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优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3 | 对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选择分散供养的,其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具体有关规定按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 | 省退役军人厅 |
44 |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干部、中级以上士官,需要到地方购买或租住安置住房、符合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5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的分数投档。 | 省教育厅 |
46 | 平时荣立二等功、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10年、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 省教育厅 |
47 | 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省教育厅 |
48 |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残疾军人退役后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 省教育厅 |
49 |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残疾军人报考高等学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 省教育厅 |
50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 省教育厅 |
51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和《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 省教育厅 |
52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 省教育厅 |
53 | 通过“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式,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 省教育厅 |
54 | 对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军人子女,采取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措施进行资助。 | 省教育厅 |
55 | 残疾军人子女中的孤儿,凡在高等学校就读以及成年后就读高校的,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标准予以减免。 | 省教育厅 |
56 | 残疾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助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 | 省教育厅 |
57 | 提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专升本单招计划比例。 | 省教育厅 |
58 | 残疾军人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 省教育厅 |
59 |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技能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如免培训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等。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0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残疾军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
61 | 设立军人专用候车室(区)、优先通道(窗口),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的残疾军人,提供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的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62 |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线客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63 | 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省交通运输厅 |
64 | 全省每年安排省属国有企业招聘总数不低于5%的岗位,用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 省退役军人厅 |
65 | 残疾军人家庭用户凭相关证明,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50%的优待。 | 省广电局 |
66 | 各地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67 | 节假日期间,鼓励各地影(剧)院每日免费播放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短片。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
68 | 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个人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其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其创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69 | 残疾军人创业实施税收减免,科技孵化器、电商园等优先支持残疾军人再就业,入园减免租金。 | 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 |
70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1 | 签订《安徽省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银行,依据协议和拥军优抚金融服务方案约定,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72 | 鼓励省内银行为其制作专属银行卡,对持有专属银行卡的客户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免排队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73 | 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审查、指派,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时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网上申请或邮寄申请。 | 省司法厅 |
74 | 倡导鼓励志愿者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 省民政厅、团省委 |
75 | 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 | 省数据资源局 |
76 | 鼓励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减免费用优待,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行业提供赠送生日蛋糕、生日套餐等优待服务。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
77 |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78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省通信管理局 |
79 | 以“双拥在基层”活动为抓手,引导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困难对象生活条件。 | 省退役军人厅 |
80 | 积极开展“爱心送进光荣门”“爱心献功臣、服务送上门”等品牌活动,重点关爱帮扶其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病、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群体。 | 省退役军人厅 |
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开展“六个一”活动(一封慰问信、一张明白卡、一次座谈会、一个小仪式、一份慰问品、一张全家福)。 | 省退役军人厅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工局 |
3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军委通报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 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 |
4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省退役军人厅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 |
6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以及广场、LED显示屏、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7 | 获得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荣誉墙”或“光荣榜”等。 | 省退役军人厅 |
8 | 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各级主流媒体开设国防教育等专栏,推动以优秀退役军人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9 | 组织优秀退役军人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 | 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农业农村厅、省军区政工局等 |
10 | 常态化开展 “模范退役军人”评选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双拥人物”宣传。 | 省退役军人厅 |
11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省退役军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 |
12 | 退役军人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待遇,其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 省民政厅 |
13 | 退役军人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其临时救助。 | 省民政厅 |
14 |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 省退役军人厅 |
15 |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纾困解难优待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纾困解难优待金。 | 省退役军人厅 |
16 | 对困难退役军人落实村级“周探望”、乡级“月走访”、县级“季联络”、市级“年督办”的关爱帮扶长效机制。 | 省退役军人厅 |
17 |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省民政厅 |
1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退役军人以及老年且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提供优惠服务;对其他老年退役军人提供优待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19 | 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退役军人,设置光荣间的,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对象,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 省民政厅 |
20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政策优先给予高龄和护理补贴。 | 省民政厅 |
21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22 | 公立医院在医院门诊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 | 省卫生健康委 |
23 | 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积极为伤病残、老年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24 | 组织优抚医院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提供优惠体检,体检费优惠25%;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25 | 医疗机构视病情,对退役军人急诊、急救开通绿色通道、组织专家会诊,先救治后付费。 | 省卫生健康委 |
26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优惠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给予优抚医疗补助。 | 省退役军人厅 |
27 | 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在其医疗终结时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便利;对患危急重症的,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 省退役军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
28 | 每年优抚医院和901医院、902医院组织医疗队开展医疗巡诊,为困难退役军人进行体检、诊治,送医送药。 | 省退役军人厅、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
29 |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办法,改善基本住房条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0 | 在审查退役军人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1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减免租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2 | 居住农村(含集镇)有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或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租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4 | 农村因灾房屋倒塌,在倒塌房恢复重建时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5 |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优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6 |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 省教育厅 |
37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的分数投档。 | 省教育厅 |
38 | 平时荣立二等功、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10年、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 省教育厅 |
39 | 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省教育厅 |
40 |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 省教育厅 |
41 | 通过“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式,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的子女。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的子女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 省教育厅 |
42 | 对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的子女,采取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措施进行资助。 | 省教育厅 |
43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的子女中的孤儿,凡在高等学校就读以及成年后就读高校的,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标准予以减免。 | 省教育厅 |
44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助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 | 省教育厅 |
45 | 提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专升本单招计划比例。 | 省教育厅 |
46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省教育厅 |
47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
48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家庭用户凭相关证明,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50%的优待。 | 省广电局 |
49 | 各地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50 | 节假日期间,鼓励各地影(剧)院每日免费播放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短片。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
51 | 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以及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安置。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转业军官,采用指令性安置。 | 省退役军人厅 |
52 | 全省每年安排省属国有企业招聘总数不低于5%的岗位,用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 省退役军人厅 |
53 | 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个人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其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54 | 退役军人创业实施税收减免,科技孵化器、电商园等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再就业,入园减免租金。 | 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 |
55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
56 |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推选进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引导村民依法推选优秀退役军人担任村民小组长。 |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
57 | 开发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予以帮扶。 | 省退役军人厅 |
58 | 签订《安徽省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银行,依据协议和拥军优抚金融服务方案约定,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59 | 鼓励省内银行为其制作专属银行卡,对持有专属银行卡的客户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免排队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60 | 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审查、指派,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时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网上申请或邮寄申请。 | 省司法厅 |
61 | 倡导鼓励志愿者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 省民政厅、团省委 |
62 | 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 | 省数据资源局 |
63 | 鼓励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减免费用优待,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行业提供赠送生日蛋糕、生日套餐等优待服务。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
64 |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65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省通信管理局 |
66 | 以“双拥在基层”活动为抓手,引导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困难对象生活条件。 | 省退役军人厅 |
67 | 积极开展“爱心送进光荣门”“爱心献功臣、服务送上门”等品牌活动,重点关爱帮扶其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病、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群体。 | 省退役军人厅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开展“六个一”活动(一封慰问信、一张明白卡、一次座谈会、一个小仪式、一份慰问品、一张全家福)。 | 省退役军人厅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工局 |
3 | 邀请优秀“三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省退役军人厅 |
4 | 优先聘请优秀代表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 |
5 | 开展常态化联系,烈士纪念日、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或座谈。 | 省退役军人厅 |
6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以及广场、LED显示屏、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7 | 烈士名录载入地方志。 | 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 |
8 | 烈士入展当地展馆、“荣誉墙”或“光荣榜”等。 | 省退役军人厅 |
9 | 组织优秀代表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 | 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省军区政工局等 |
10 | 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各级主流媒体开设国防教育等专栏,推动以优秀“三属”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 | 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11 | 常态化开展 “模范退役军人”评选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宣传。 | 省退役军人厅 |
12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省退役军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 |
13 |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待遇,其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 省民政厅 |
14 | 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其临时救助。 | 省民政厅 |
15 | “三属”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纾困解难优待金。 | 省退役军人厅 |
16 |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 省民政厅 |
17 | 落实村级“周探望”、乡级“月走访”、县级“季联络”、市级“年督办”的关爱帮扶长效机制。 | 省退役军人厅 |
18 |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省民政厅 |
19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实行集中供养;对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三属”提供优惠服务;对其他老年“三属”提供优待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20 | 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设置光荣间的,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对象,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 省民政厅 |
21 | 每年轮流安排符合条件的“三属”赴优抚医院、光荣院进行短期疗养。 | 省退役军人厅 |
22 | 符合条件的“三属”,按政策优先给予高龄和护理补贴。 | 省民政厅 |
23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24 | 公立医院在医院门诊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 | 省卫生健康委 |
25 | 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积极为伤病残、老年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26 | 组织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体检费优惠30%;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27 | 医疗机构视病情,对伤病残、老年对象急诊、急救开通绿色通道、组织专家会诊,先救治后付费。 | 省卫生健康委 |
28 |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 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
29 |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优惠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给予优抚医疗补助。 | 省退役军人厅 |
30 | 对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在其医疗终结时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便利;对患危急重症的,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 省退役军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
31 | 每年优抚医院和901医院、902医院组织医疗队开展医疗巡诊,进行体检、诊治,送医送药。 | 省退役军人厅、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
32 |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办法,改善基本住房条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3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4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和烈士老年子女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减免租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5 | 居住农村(含集镇)有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6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或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租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7 | 农村因灾房屋倒塌,在倒塌房恢复重建时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8 |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优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9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在县(市、区)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优先安排入园入学。 | 省教育厅 |
40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当地享受相应中考加分和录取优待政策。 | 省教育厅 |
41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和《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 省教育厅 |
42 | 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 省教育厅 |
43 |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 省教育厅 |
44 | 通过“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式,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子女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 省教育厅 |
45 | 对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子女,采取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措施进行资助。 | 省教育厅 |
46 | 重点优抚对象子女中的孤儿,凡在高等学校就读以及成年后就读高校的,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标准予以减免。 | 省教育厅 |
47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烈士老年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助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 | 省教育厅 |
48 | 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 | 省教育厅 |
49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三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
50 | 设立军人专用候车室(区)、优先通道(窗口),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的“三属”,提供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的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 |
51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烈士老年子女家庭用户凭相关证明,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50%的优待。 | 省广电局 |
52 | 各地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
53 | 节假日期间,鼓励各地影(剧)院每日免费播放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短片。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
54 | 对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安置。 | 省退役军人厅 |
55 |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经济性裁员时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税务等部门优先办理证照,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 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
56 |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 省委组织部 |
57 | 签订《安徽省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银行,依据协议和拥军优抚金融服务方案约定,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58 | 鼓励省内银行为其制作专属银行卡,对持有专属银行卡的客户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免排队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59 | 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审查、指派,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时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网上申请或邮寄申请。 | 省司法厅 |
60 | 倡导鼓励志愿者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 省民政厅、团省委 |
61 | 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 | 省数据资源局 |
6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适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 省军区动员局 |
63 | 鼓励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减免费用优待,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行业提供赠送生日蛋糕、生日套餐等优待服务。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
64 |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 | 省银保监局 |
65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省通信管理局 |
66 | 以“双拥在基层”活动为抓手,引导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困难对象生活条件。 | 省退役军人厅 |
67 | 积极开展“爱心送进光荣门”“爱心献功臣、服务送上门”等品牌活动,重点关爱帮扶其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病、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群体。 | 省退役军人厅 |
68 | 鼓励将“三属”纳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范围。 | 省交通运输厅 |
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目录清单 | ||
1 | 服现役期间荣获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军委通报表彰的参战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 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 |
2 | 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人员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纾困解难优待金。 | 省退役军人厅 |
3 | 每年轮流安排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赴优抚医院、光荣院进行短期疗养。 | 省退役军人厅 |
4 | 公立医院在医院门诊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 | 省卫生健康委 |
5 | 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积极为参战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6 | 组织优抚医院为参战退役军人提供优惠体检,体检费优惠30%;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7 |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 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
8 | 通过“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式,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参战退役军人子女。其子女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 省教育厅 |
9 | 对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子女,采取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措施进行资助。 | 省教育厅 |
10 | 参战退役军人子女中的孤儿,凡在高等学校就读以及成年后就读高校的,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标准予以减免。 | 省教育厅 |
11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助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 | 省教育厅 |
12 | 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 省教育厅 |
13 | 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团队有10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提供免费讲解。 |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
14 | 家庭用户凭相关证明,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50%的优待。 | 省广电局 |
15 | 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安置。 | 省退役军人厅 |
16 | 参战退役军人购买商品住房,首套首付比例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
17 | 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聘,同等条件优先于其他退役军人和社会群体录取、招聘。 |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
18 | 每年“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对参战退役军人走访慰问。 |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 |
19 | 鼓励将参战退役军人纳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范围。 | 省交通运输厅 |
2. 如有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3. 残疾军人除享受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所列事项、参战退役军人除享受特别优待目录清单所列事项外,还应同时享受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所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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