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关于通奸不违法的高论者,可以度假去了
有先生、女士关于“通奸不违法”的高论,简直荒诞不经。
按照中国现代史始于公元一八零零年的说法,公元一九二八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就属于现代的刑法了。
上述《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 第十六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及二百五十六条之罪,须告诉乃论。第二百五十六条之罪,本夫纵容通奸者,不得告诉。”
上述《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知情相婚者,亦同。”
公元一九三六年修订之《中华民国刑法》把通奸罪改为:“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可见,在上述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期间(公元一九四零年代之前),通奸不仅违法,更是犯罪行为,只是通奸罪告诉乃论。
在先生、女士发表高论的现代。虽然法律没有使用通奸一词,刑法也没有关于通奸罪的规定。但是表述的意思与通奸相同,仅法律责任迥异。
法有明文,律岂虚设。
公元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和解释。
杨立新先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关于忠实义务的解释是:
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的义务。忠实义务要求配偶之间相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是为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而负担的义务,目的是忠实于配偶。该义务不仅约束配偶双方当事人,而且也约束配偶权的义务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负有对配偶权的不可侵义务,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通奸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违法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没有明确表述通奸是法定离婚理由,但是,法条表述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已经涵盖了通奸行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仍然涵盖了通奸行为。
所以,认为通奸不违法,捉奸才违法的先生、女士,言传不如身教,请以身作则,不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本不想扯什么通奸的淡,但是,看着有些高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也就扯一回淡吧。
延伸阅读:奇文共赏,请搜索“民国旧案:鲁迅与许广平同居犯了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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