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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说案 流寇案

时尚娱乐2023-07-07 13:19

【篇末可收听本文有声朗读版】

乾隆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晨,保正张守义接报,监生尉楚告家中被劫:

二十四日夜二更许,贼十四、五人,越东墙进院,各持刀子、绳鞭。住房三门、粮房两门被抗开,捉我兄弟二人,绑缚双手,将房内衣物钱财搜卷一空,贼众押解至庄东于家漫野坡核桃园边放回。

张守义现场勘验,并询问邻舍孙重、孙兴、贾成、王隆兴等人,俱称夜半听见尉楚家被劫,起身去救护,强盗已去。

【清律: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尉楚家境殷实,被劫财物绫罗绸缎,价值不菲,开具失单如下:

元青女纱外套一件、宝蓝布女袄一件、
织绒布女外套一件、宝青女布衫一件、
银红绫女袄一件、线绫女袄一件、

黑蓝女布衫一件、

石青边白绸月花裙一条、

蓝绫当头五色花裙一条、
白绫月花裙一条、花红带一副、
元青绫皮袄一件、皮袄筒子一件、
元青织绒男外套一件、小白绸衫一件、
青纱男外套一件、青缎男皮马褂一件、
蓝绸裹山绸棉袍一件、山绸单袍一件、
白布衫两件、宝蓝布袍一件、
青包头一个、蓝罗帐一顶、
粗布门帘一个、被套一个、
茄色缎套一件、红绿闪缎被套一条、
青边虎皮布褥一条、山绸被一条、
白单被一条、山绸女鞋一件、
蓝绸裹蓝绫六尺、青布裤两条、
碎绿缎一块

银戒指一副、银耳坠一副、
烟袋一只、
钱十五千元。
【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如赃物繁多,一时失记,准予五日内续报。】

报官


此类案件,多为外来流窜匪盗所为。砀山界临四省,盗贼得手后潜逃至外境,迅速脱手被劫财物,侦缉难度较大。

三月二十六日,萧县捕役刘乾,另案辑获盗贼李五一名,起赃时,搜得银戒指、银耳环、烟袋、花红带等物,供称系上月劫自砀山。

据此随传事主尉楚前来认明,确系原赃,李五讯供出同案各犯。

四月十七日,丰县刘大被捕,捕时身穿宝蓝布袍,系当日赃物。

乾隆九年九月,河南鹿邑另案捕获杨大、杨三等人。

经苏州按察司按察使翁藻等审理,案情如下:

盗首刘大(刘建年),徐州丰县人;

盗首杨大(杨傻子),河南鹿邑人;

盗匪薛二(薛文),赵三、河南永城人;

盗匪李五、徐州萧县人;

盗匪杨三,河南鹿邑人

在逃盗匪刘二、刘三、李三、曹小、李和尚。

薛二,原系砀山人,知尉楚家境富裕,告与杨大。

杨大起意行劫,纠约刘大、李五、赵三、杨三、刘二、刘三、李三、曹小、李和尚等十人,于乾隆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深夜,陆续至事主家东南角堤边会齐,各执器械、麻绳等物。

匪众路过南庄时,刘三拔取路边染店门首幌杆两根。

二更时分,抵达事主门口,杨大用麻绳将幌杆扎成软梯,靠于东边墙上,陆续爬进院内。

刘大、刘三、李三、曹小、李和尚在院内放风,赵三跃上屋顶瞭望,李五则守在房门口。

杨大吹着火媒,同杨三、刘二抗开事主房门。杨大、刘二拿住尉楚,取麻绳捆缚其双手。杨三、刘二又抗进东屋,将事主先在官兄尉齐两手捆缚,按取衣服而出。

杨大、杨三、刘二又抗开事主之父房门,劫取衣服、被褥等物;又抗开粮食屋门,搜劫钱文。

搜劫完毕,杨三又拉事主弟兄开二门,众匪出行至庄东于家漫野坡核桃园边,将尉家兄弟放回。

次日凌晨,行至野地,刘大取出宝蓝布袍一件。刘二、刘三将其余衣物用被套包裹,携至夏邑,当得十两银子,与劫获钱银共换银三十两,十人每人分得三两,之后一哄而散。

本来此事做得滴水不漏,哪知萧县李五心贪,在尉家搜劫财物时,偷藏了银戒指、银项链、烟袋等物,露出了马脚。

斩决


乾隆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江宁巡抚陈大受具折上奏:

杨大,杨三,赵三、李五、刘大合依:强盗已行得财,律拟斩立决。

薛二并未上盗,亦未分赃,合依探听事主消息,通线者,依律杖流三千里。

杨大系本案起意盗首,并捆缚事主,因又行劫萧县、商丘、太和、鹿邑、永城、柘城等案、仍俟未完结各案备审。

刘二,刘三、李三,曹小、李和尚饬行通缉。

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刑部尚书阿克敦等会审请旨:

薛二于本案仅为引线,本应刺字,依律杖流。但其于行劫鹿邑张元嵩案中,系起意为首。杨三、刘大、薛二、赵三俱著处斩,余依例。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载: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虽不分赃,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强盗律”重在“强”上,凡先定有强谋,执有器械,带有火光,公然直至事主之家,攻打门墙者,是谓已行。若为事主所拒,邻保所援,不能得财,虽事主之家无损,而强盗主谋已行,不分首从,皆杖流;但劫得事主家财者,不论多寡,首从皆斩。

财入贼手即为赃,得财各分入己,谓之分赃。

地方官拿获邻境劫掠巨贼,积年山海巨盗,伙劫行窃时强行捆殴事主案内首伙各犯,或系行劫数次之首犯,俱准该督府等折奏请送部引见。

前文《张立勋》中,记载了砀山人张立勋担任广德州知州期间,因拿获邻省罪应斩决之劫掠巨盗,送部引见,升任知府。

城内被盗,官员初参停俸一年,限满不获,州县并同城捕盗厅员降一级留任。

地方文武官员因畏疏防、承缉处分,恐吓事主抑勒讳盗,或改强为窃者,均照讳盗例革职(见前文《汪汝弼泰安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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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清宫档案》一史馆

《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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