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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社会万象2023-07-07 13:2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3〕10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郊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30日13时15分,被告人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悬挂皖H*****号牌(系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枞阳县**镇驶往郊区**镇方向,行驶至330国道840km附近路段时,与丁某某驾驶的苏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在郊区**医院依法提取了章某某静脉血两份备检。经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章某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红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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