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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法官说法】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双方协商将税款转化为欠款,有效吗?

财经前线2023-07-08 00:18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计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但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一方支付价款,另外一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近期,肥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A公司作为出卖人与B 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支付货款。但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双方协商由A公司支付B公司约2万元补偿款。因A公司未能出具发票亦未支付补偿,以致成诉。

肥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与B公司能否协商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的税款转换为欠款。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合同含税金额为131970元,B公司支付货款后,A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未能开具发票并与B公司协商以退税点的方式将依法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缴纳的税款转换为欠款并出具欠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市场主体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免除依法缴纳税款的权利,A公司与B公司该协商内容,不具有合法性。

最终,肥东法院作出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立案庭 孙璐

审核:东审

运营支持:肥东法院&安徽法制报全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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