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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这些违规动火、买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证等违法典型案例被曝光!(第1批)

财经前线2023-07-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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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近期,在执法检查中,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多起关于买卖、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作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标题】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章*宁等五人涉嫌买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法移送案

【关键词】

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刑衔接。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4日,池州市应急局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罗*、曾*旺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线索移送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罗*、曾*旺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发现我辖区(章*宁等5人)于2021年左右,通过向罗*、曾*旺等人提供身份信息、照片、证件类别等信息的方式,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邮寄至青阳县木镇镇104省道韵达快运,可能存在持假证在我辖区的工地、公司等处上岗作业的情形。

2023年3月29日,池州市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调查组在青阳县应急局和青阳县丁桥镇官埠村老屋组村委会对5人进行调查问询,并当场扣押3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查,2021年2月,章*宁等5人在石台县一茶厂工地无证从事特种作业上岗时,因工地需要应付监管部门检查,经大家商量后,章*海等4人分别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给章*宁,由章*宁在淘宝网联系卖家购买了7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使用。

【查处理由及结果】

章*宁等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青阳县公安局青阳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评析】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通过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及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流程,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减少特种作业违规导致的事故隐患,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二



【标题】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违规动火;焊接作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2月15日,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韩某某无特种作业证,存在无证上岗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有关规定,东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是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一环。根据最新发布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为把特种作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三



【标题】
池州市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县**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县**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王*刚、王*富)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执法人员就该问题隐患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石应急现决〔2023〕302号),责令该公司两名员工(王*刚、王*富)停止电气焊作业并同时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还可能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石台县**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前正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应急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资格,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前期县应急管理局也要求该企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但该企业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四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无证作业、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我局对青阳县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木业有限公司聘请的电工张安贵电工证已失效,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的问题。2月23日,我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该公司电工作业业务由聘请的电工张*贵负责,张*贵的电工证因未进行复审,于2020年8月份过期,因此张*贵持有的电工证无效。张*贵证件失效后,仅在2022年12月份为安徽**木业有限公司提供过1次电工作业服务,其他时间段均由张*贵安排的电工曹*为安徽**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电工作业服务,曹*证件在有效期内。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木业有限公司聘请持无效电工证的张*贵进行电工作业的行为,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安徽**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有关规定,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该公司主动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其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
【案例评析】
本起案件主要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了检查,主要违法事项体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严格。通过对企业负责人调查询问发现企业在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查,未能做到严格把关,在特种作业人员提供证件后,未及时检查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从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特种作业岗位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全面梳理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等正规渠道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对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坚决杜绝上岗作业。同时要加大培训教育宣传力度,使特种作业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不违章违规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稳定。


信息来源:池州人综合池州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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