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旅局通报!曝光!
为深入贯彻省、市旅游市场整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3年2月25日至27日,导游员胡某学接受黄山某旅行社的委派,为其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2023年2月26日中午,在参观完徽州印象博物馆返回酒店用餐的途中,导游员胡某学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烧饼、茶干、五眼果等土特产,共获取违法所得660元。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胡某学初次违法,在游客投诉后将其购买土特产的100元予以退还,违法所得560元,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员胡某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给予委派导游员胡某学的黄山某旅行社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案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于3月9日发布了9条出境游路线产品。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旅行社业务许可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该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胡某朋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3年3月16日-19日,游客王女士通过网络添加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经理漆某霖微信了解黄山旅游行程的相关信息。漆某霖在与王女士沟通时,使用“旅游局规定是一天一个(购物店)”“购物店全部是国家开的”“但是是旅游局规定了,我们旅行社只能按照规定来办事”等虚假用语,误导王女士选择含有购物内容的旅游线路产品。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招徕旅游者,共获取违法所得80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游客投诉后已将800元团费予以退还,无应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漆某霖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案
2023年4月21日,我局收到省文化和旅游厅来电转办的案件线索,反映在名为“黄山某导游交流群”的微信群内有人发布招募“顶店”导游的信息。经执法人员核查,2023年4月19日,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黄山某导游交流群”内发布信息为旅游团队招募导游,用于带领团队至购物场所参观购物,最终招募了导游员吕某和彭某敏带团。4月19日,该公司为导游员吕某和彭某敏开具了电子行程单,两份电子行程单中的行程与团队的实际行程不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因存在“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的行为,已被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该公司再次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条款中“拒不改正的”的处罚情形。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5月14日,游客鲁先生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与家人一行6人于5月13日入住屯溪区某酒店,在酒店前台盛某秀处报名参团,共花费1660元。经执法人员核查,盛某秀为游客鲁先生一行6人提供总价打包销售的包价旅游产品,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盛某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盛某秀初次违法,且在游客投诉后将收取的团费予以退还,无应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盛某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3年6月3日-6日,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游客杜先生一行4天3晚的黄山行程。6月6日,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网约车为游客杜先生一行提供送站服务,所使用的车辆未通过网约车服务平台预约,且未向网约车司机支付车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未向网约车司机支付车费,无应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费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3年6月1日,游客严先生通过12345热线投诉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该起投诉时发现,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中的“非遗馆”“中东欧文创园”“奇石博物馆”均为购物场所,且均为旅行社指定,未与游客协商一致。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游客未提出要求前往购物场所、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进入以上3个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无违法所得,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郑某庭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黄山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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