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花山法院:儿童娱乐场所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每逢周末、节假日,
游乐园是很多家长带孩子,
必打卡的场所,
而孩子在游玩中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那么,
如果小朋友不慎受伤,
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范某各项经济损失19000余元;被告某游乐场对被告郑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起来了解下吧
2022年10月21日晚,郑某陪同孩子范某到游乐场的旋转木马玩耍,范某系刚满三周岁的儿童,也坐上旋转木马,郑某抓住旋转木马座位上方的绳索,在跑动过程中强行使用外力加快旋转木马的旋转速度,导致范某失去平衡从旋转木马上跌落受伤。
范某被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医院诊断:
范某左肱骨髁上骨折、左侧正中神经损伤
因赔偿问题与游乐园始终协商不下
郑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郑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游乐场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郑某加快旋转木马的旋转速度时,对游乐活动中存在的危险行为未予以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案情,确认某游乐场对郑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范某作为一名儿童,其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小朋友正处于精力旺盛时期,会不停地活动和探索,再加上对肢体动作控制还不熟练,在成长过程中,总免不了磕磕绊绊、受点伤。
儿童乐园作为面向小朋友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中必须对安全问题万分重视。如本案中,儿童乐园海洋球池边缘的防撞条老化破损,经营者就应及时维护更换,切不可将就。
同时,小朋友的家长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到了游乐场,其安全就是游乐场的责任了,因而放松警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朋友来说,家长必须尽到监护责任。
来源:花山法院
(2023年第152期/总第2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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