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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某纺织公司因虚开发票行为被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处以250000元罚款.

科技前沿2023-06-30 10:49

芜税稽公告〔2023〕10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已于2018年7月23日被管理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6月29日 

   

繁昌县隆顺纺织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91340222MA2N17XP0D

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税稽罚〔2023〕24

繁昌县隆顺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22MA2N17XP0D)

经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五华安置小区(电子产业园))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相关涉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经营期间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16份,具增值专用发票421份,金额38695525.17元,税额6578239.49元,价税合计45273764.66元,开具的品名主要为皮棉(另作废45份,剩余50份已交旧并做作废处理)。共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556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83份,金额42560402.56元,税额0元,开具的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另作废24份,剩余49份已交旧并做作废处理)。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认证抵扣117份,金额12109103.89元,税额1341699.18元(14份未抵扣,金额1395318.69元,税额179423.31元)。

你单位税务登记证反映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五华安置小区(电子产业园),实际并未在平铺镇境内发生实质性固定资产投资和现场经营,且未发现你单位存在支付房租、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用等日常开支的记录,设备及能源消耗情况与销售所需生产经营能力严重不符。查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并未发现大量支取现金以支付给投售人的记录,也未发现转账给投售人的记录,存在大量销售款未收回的问题及资金回流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现场照片;

证据二,你单位相关银行流水记录;

证据三,你单位申报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明细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经营期间对外开具及取得的发票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以行为罚款2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繁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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