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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毒卤鹅: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及那可丁,已被判刑

体坛快讯2023-07-16 14:11

为切实履行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严厉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7月5日,定远县人民法院采用“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模式,集中开庭审理3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1起涉嫌滥伐林木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卖保健品含“西地那非”,3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魏某、张某某、陈某某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其经营的线下销售门店对外销售“美国金虎鞭”“黄金玛卡”“状元及第”等壮阳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47000元人民币。经检测,三名被告人所售壮阳产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魏某、张某某、陈某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张某某、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三人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毒卤鹅”!“刑附民”公益诉讼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为提高卤菜销售量,非法牟取经济利益, 在经营卤菜摊时,在卤汤内添加罂粟壳制卤鹅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2022年1月10日,定远县公安局、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对黄某某家的卤鹅和卤汤进行采集检测,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及那可丁成分,且含量均超过定量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黄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黄某某在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为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滥伐林木损生态,刑附民“亮剑”护青山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家位于退耕还林林地内的杨树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在二人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某非法砍伐该片杨树共计152株,立木蓄积为46.308立方米,价值23154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刘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其二人应承担赔礼道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5名被告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