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の船票>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安徽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主要依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且双方或者一方系驻皖部队的,可以到部队所在地安置。
(八)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皖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取得当地个人常住户口满2年)。
(九)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徽省有单位接收的,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可以接收安置。
(十)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十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十二)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必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附件1:
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皖军转〔201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接收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接收单位安置团职(含文职和技术干部,下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对副师职以上军转干部继续采取指令性分配办法安置。
第三条 军转安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立足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工作机制,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第四条 军转安置工作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转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将军转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条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编制,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接收任务,结合省直单位编制、职数和近三年接收数量等情况拟订,明确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安置计划经省军转办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达执行。
第六条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以及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按照优先安置和轮流接收的原则,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直接指令性分配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军转干部综合考评计分排序,进行双向选择匹配岗位。综合考评计分由量化考核计分和统一笔试计分两项合成。
(一)量化考核计分。根据军转干部的原始档案记载,按照《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见附件),由部队转业办对其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授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等要素量化考核计分。
计分结果经本人确认后,与军转干部档案一起移交省军转办。省军转办对计分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后予以确定。
(二)统一笔试计分。统一笔试主要测试从事地方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团职(含正副处级和技术9以上)军转干部考试科目为《申论》,营职(含正科级和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对军转干部本人公布。
笔试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报名、联络等工作由部队转业办负责。省直其他部门不再自行组织笔试。
(三)合成计分。按照量化考核计分占60%、统一笔试计分占40%的比例,合并计算为军转干部的综合考评计分。根据相关规定和安置计划情况,分相应职务类别对军转干部的综合考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积分相同情况下,职务在前者排前;再相同,任同级主官者排前;再相同,任同级职务时间在前者排前;再相同,参军时间在前者排前),划定分数线,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 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为军转干部和省直接收单位进行积分双选。
(一)省军转办会同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部队转业办及省直接收单位,共同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为军转干部和省直接收单位提供双向沟通与交流的平台。
(二)省军转办公布当年度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和军转干部综合考评计分排序情况。
(三)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布的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岗位需求,按规定填报志愿。
(四)根据军转干部填报志愿情况,生成各安置计划岗位入围军转干部名册。
(五)省军转办将入围军转干部名单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有关省直接收单位。省直接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入围军转干部情况,研究确定拟接收军转干部的排序结果,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军转办。
凡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排序结果的,省军转办将根据入围军转干部志愿填报情况,按照个人综合考评计分顺序,直接指令性派遣。
(六)对参加两轮志愿匹配,已确定被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书。
第九条 对在积分双选中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进行积分单选。
(一)省军转办会同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部队转业办,共同举办军转干部单向选岗会。
(二)省军转办公布相关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和相关军转干部综合考评计分排序情况。
(三)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布的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岗位需求,按照个人综合考评计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自主选岗。
(四)对参加积分单选已确定被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向部队转业办发出报到通知书。
(五)军转干部因个人原因放弃自主选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转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岗位,吸引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省属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转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商相关企业同意接收后,采取省军转办直接派遣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省直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未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军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安置计划和政策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监督。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级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置期间军转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地方报到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和相关部队转业办共同研究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安置的军转干部,拒不服从分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当年接收安置资格。对在情况申报、量化考核计分和档案材料中弄虚作假或在统一笔试中违规作弊的军转干部,直接取消当年接收安置资格,由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9日印发的《安徽省省直和驻肥部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试行办法》(皖军转〔2009〕8号)同时废止。
注:合肥地区参照此办法。
附件2:
安徽省省直及各地市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
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
安徽省接收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实行量化考核赋分(2017年实行)。赋分标准由职级计分、军龄计分、军衔(警衔)计分、奖励加分和处分减分五部分组成。
一、职级计分标准
1.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团职计30分(正处级和技术8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技术级往上每提高一级增加2分),副团职计28分(副处级和技术9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2.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营职计30(正科级和技术10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营职计28分(副科级和技术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正连职计26分(一级科员和技术12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连职计24分(二级科员和技术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排职计22分(办事员和技术14参照此标准计分)。
3.任现职级时间,每满一年增加0.5分,其中,任现职级领导职务的再加1分。
二、军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年计1分。
三、军衔(警衔)计分标准
大校(文职3级)计26分,上校(文职4级)计24分,中校(文职5级)计22分,少校(文职6级)计20分,上尉(文职7级)计18分,中尉(文职8级)计16分,少尉(文职9级)计14分。任现军衔(警衔)时间,每年增加0.5分。
四、奖励加分标准
1.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首次计20分,此后每次加10分,最高计分不超过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计分不超过2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0分。
战时按平时立功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授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任主官满一年以上,所在单位荣立集体功的按上述个人立功对应计分标准的一半分值计分,其他集体立功的不再计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分。
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以(单项或混合)累计计分,但在同一时间段的不重复计分。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为准。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一年以内的,计算为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计算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3.参加作战,执行国际维和、人道主义救援以及海外护航任务满一年的计10分,一年以下的计5分。
4.受省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以明确属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为准)和大军区级或大军区级司、政、联、装四部联合表彰首次计8分,此后每次加4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6分。
五、处分减分标准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军纪处分的,减15分,受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减分。
以上赋分标准截止计算时间,按批准转业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安徽省档案移交要求
为适应军转安置工作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规范档案审查移交程序,确保考核积分公平公正、安置去向合理合法,现结合我省实际,从2015年起,对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要求如下:
一、关于信息核对登记表
1.转业干部档案及名册正式移交我办前,部队移交部门负责填写我省统一制发的《军转干部档案材料信息核对登记表》,并由移交核对人和转业干部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2.对于与考核积分相关的材料且尚在办理之中的,须在该表备注栏中做详细说明,明确补充截止时限(补充材料送达时超出各地考核积分时限的,不作补充积分);未预先说明的材料,一律不予补充。
3.如档案中无登记表或有登记表无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或登记表信息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我办不予接收。
4.转业干部考核积分结果,以档案材料为准。
二、档案整理注意事项
1.档案材料按时间顺序放置,目录与页码对应一致。
2.档案材料姓名、出生年月等前后不一致的,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注原件。如有涂改,除须在批注中予以体现外(如:XXX档案中年龄有涂改,经查……),转业干部本人还须出具涂改原因说明。
3.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并加盖师以上政治部公章。
4.根据不同安置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如下(所有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由单位政治部门审核并盖章):
①以配偶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现在及结婚时户口本复印件。
以配偶随军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现在及随军前户口本复印件,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以随军取得常住户口(合肥需满2年)为安置理由的(截至当年3月31日,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提供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结婚证、配偶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后勤部门出具的现住所证明原件)。
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到其中一方驻地安置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军官证复印件,安置地驻军师以上政治部出具部队驻地证明原件。
③未婚或离异,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的,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部队驻地证明原件、未婚证明原件或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④以配偶婚后购房取得安置地常住户口为理由安置的,提供结婚证、房产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
⑤以父母有安置地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原件,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其他兄弟姐妹(含其配偶)外地户口本复印件。
⑥以父母有安置地常住户口,本人未婚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部队政治部门未婚证明原件。
⑦以配偶父母有安置地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为安置理由的,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配偶父母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以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退休安置地为理由安置的,提供其父母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原件。
⑨自主择业的,提供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通令复印件及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因战因公致残的,提供评残等级证书原件及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5.符合进合肥市安置条件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配偶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原件;配偶无工作的,提供所在街道(社区)无工作证明原件。正团职以上转业干部,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工作单位。
6.符合进合肥市区安置条件并申请进省直安置的,①已婚,提供配偶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由省级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系省属企业工作的须提供省国资委人教处证明,系部队所属企业职工的须提供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工资单原件(盖财务部门公章)、连续2年以上用工合同复印件(正式事业编或公务员不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养老、医疗保险明细单;②未婚,父母任何一方在省属(含中央部属)单位工作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盖省级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离退休的,提供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离退休证明原件;父母任何一方为部队现役或离退休的,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原件;③在省直、中央部属单位工作并入伍的,提供原单位工作证明原件(盖省级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④配偶随军前在省直、中央部属单位工作的,提供原单位工作证明原件(盖省级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7.符合指令性安置的,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被解放军四总部联合表彰为先进个人和平时荣立一等功或战时荣立二等功的,提供通令、通报复印件(盖师以上单位政治部章)及证书原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供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原件。
8.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证明应包含服役时段、地区(岗位)、时长等要素,并分段表述。例如:
XXX 1998.07—2001.08 在山西大同市天镇县(二类区)服役,计3年2个月;
2001.09—2006.09 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一类区)服役,计5年整;
……
累计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18年3个月。
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其具体接收安置条件会根据每年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最终以该省(市)军转安置部门答复为准。
一、接收安置条件
安徽省接收安置转业(复员)干部主要根据[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把握:
1.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地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随军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或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且双方或一方系驻皖部队的,可以到部队所在地安置。
8.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驻皖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9.随调家属是公务员的予以合理安置;事业编的在合肥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法,其他地市视情合理安置;企业单位的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法。
二、限制性政策
1.配偶通过购买住房在安徽省取得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能不能作为进安徽省安置条件,目前安徽省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一般由各地市视情况而定。从目前掌握的情况,进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淮北市的,不予接收。
2.配偶调动或者因务工落户合肥年限要求满5年(公务员或大学生毕业分配的除外)。
3.配偶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合肥,结婚时间一般要求满一年。
4.父母在合肥购房,身边无子女,转业干部进合肥安置,要求父母落户时间满5年。
5.对非组织原因未到地方报到的转业干部,合肥市3年内不予接收;芜湖市1年内不予接收;蚌埠市2年内不予接收,第3年可作为受处分干部接收(审档时档案内没有处分的不接收)。
三、安置办法
1.省 直: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符合进合肥地区安置且符合进省直单位安置的副师职干部指令性安置到省直机关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③正团职:考试考核、计算机匹配、保底安置。
④副团职:考试考核、计算机匹配、保底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计算机匹配、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计算机匹配、保底安置。
2.合肥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④副团职:考试考核、计算机匹配、保底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计算机匹配、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计算机匹配、保底安置。
3.芜湖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④副团职: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4.蚌埠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积分排序、依序选岗。
④副团职:积分排序、依序选岗。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4.安庆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④副团职: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5.芜湖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④副团职: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6.六安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7.阜阳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8.滁州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考核积分、依序选岗。
④副团职:考核积分、先双选、再单选、后保底的办法。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9.宿州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0.淮南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1.淮北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2.宣城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3.黄山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考核积分、先双选、再单选、后保底。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4.亳州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5.马鞍山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考核积分、依序选岗。
④副团职:考核积分、依序选岗。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6.铜陵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④副团职:组织指令性安置。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17.池州市:
①正师职:由省委统一安置。
②副师职(局级):安排正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或副处级实职领导岗位(正处级)。
③正团职:考核积分、先双选、再单选、后保底。
④副团职:考核积分、先双选、再单选、后保底。
⑤营职以下: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⑥技术干部:考试考核、积分排序、依序选岗、保底安置。
四、审档材料要求
(一)关于信息核对登记表
1、转业干部档案及名册正式移交我办前,部队移交部门负责填写我省统一制发的《军转干部档案材料信息核对登记表》,并由移交核对人和转业干部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2、对于与考核积分相关的材料且尚在办理之中的,须在该表备注栏中做详细说明,明确补充截止时限(补充材料送达时超出各地考核积分时限的,不作补充积分);未预先说明的材料,一律不予补充。
3、如档案中无登记表或有登记表无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或登记表信息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我办不予接收。
4、转业干部考核积分结果,以档案材料为准。
(二)档案整理注意事项
1、档案材料按时间顺序放置,目录与页码对应一致。
2、档案材料姓名、出生年月等前后不一致的,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注原件。如有涂改,除须在批注中予以体现外(如:XXX档案中年龄有涂改,经查……),转业干部本人还须出具涂改原因说明。
3、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并加盖师以上政治部公章。
4、根据不同安置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如下(所有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由单位政治部门审核并盖章):
①以配偶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现在及结婚时户口本复印件。
以配偶随军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现在及随军前户口本复印件,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以随军取得常住户口(合肥需满2年)为安置理由的(截止当年3月31日,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提供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结婚证、配偶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后勤部门出具的现住所证明原件)。
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到其中一方驻地安置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军官证复印件,安置地驻军师以上政治部出具部队驻地证明原件。
③未婚或离异,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的,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部队驻地证明原件、未婚证明原件或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④以配偶婚后购房取得安置地常住户口为理由安置的,提供结婚证、房产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
⑤以父母有安置地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原件,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其他兄弟姐妹(含其配偶)外地户口本复印件。
⑥以父母有安置地常住户口,本人未婚为安置理由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部队政治部门未婚证明原件。
⑦以配偶父母有安置地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为安置理由的,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配偶父母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以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退休安置地为理由安置的,提供其父母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原件。
⑨自主择业的,提供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通令复印件及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因战因公致残的,提供评残等级证书原件及安置关联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5、符合进合肥市安置条件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配偶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原件;配偶无工作的,提供所在街道(社区)无工作证明原件。正团职以上转业干部,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工作单位。
6、符合进合肥市区安置条件并申请进省直安置的,①已婚,提供配偶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由省级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系省属企业工作的须提供省国资委人教处证明,系部队所属企业职工的须提供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工资单原件(盖财务部门公章)、连续2年以上用工合同复印件(正式事业编或公务员不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养老、医疗保险明细单;②未婚,父母任何一方在省属(含中央部属)单位工作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盖省级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离退休的,提供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离退休证明原件;父母任何一方为部队现役或离退休的,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原件;③在省直、中央部属单位工作并入伍的,提供原单位工作证明原件(盖省级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④配偶随军前在省直、中央部属单位工作的,提供原单位工作证明原件(盖省级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7、符合指令性安置的,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被解放军四总部联合表彰为先进个人和平时荣立一等功或战时荣立二等功的,提供通令、通报复印件(盖师以上单位政治部章)及证书原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供师以上政治部证明原件。
8、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证明应包含服役时段、地区(岗位)、时长等要素,并分段表述。例如:
XXX 1998.07---2001.08 在山西大同市天镇县(二类区)服役,计3年2个月;
2001.09---2006.09 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一类区)服役,计5年整;
……
累计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18年3个月。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安徽省一般情况省直单位:正团职满3年的平职虚职或降一职实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副团职满3年的平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的一般平职虚职安排。合肥市:正团职满5年的降一职实职安排,满3年不满5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的降两职实职或虚职安排;副团职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的降一至两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的正营职降一职虚职安排,其他均为科员。其他地市除正团职没有满5年的说法,满3年降一职实职或虚职安排外,其他与合肥市的基本一样。
安徽省安置政策速递
张荣胜 马学敏
为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本省的军转安置工作,落实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于2016年12月31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皖发〔2016〕54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放宽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安排、调整增加编制职数、推进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以及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做出了基于中发文件精神的规定,其中呈现出不少亮点。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
放宽了军转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对在安徽省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凡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和移防的,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合肥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有新举措。文件要求,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对担任师级或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和低一级领导职务的全省平均比例力争不低于80%。
在增加编制和职数上明确了新办法。军改期间,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数增加的行政编制,首先用于解决师职和团职军转干部安置需要。对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单位,按照实际接收数,由编制部门增加相应编制。对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单位,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适当增加相应的非领导职数。因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不计入同级控编数;核增的非领导职数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数总数,在该军转干部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离开接收单位后核减。建立增加机构编制、自然减员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挂钩制度。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年度自然减员5人( 含) 以上的,在上一年度安置计划的基础上,应增加不少于1 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任务。
在拓宽安置渠道和选任上有新要求。《通知》明确,鼓励军转干部到基层一线工作。对符合在地级城市安置条件、自愿到其所辖县( 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可指令性安排到县( 市、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优秀干部可以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随调配偶子女可以在其所在地地级城市安置,并优先安排工作。有计划选调部分军转干部到基层任职,充实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 市、区)、乡( 镇、街道) 领导班子任职,符合条件的可以任党政正职,并跟踪考察,优先选拔使用。
在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上有所创新。对拟由省直单位(2017年以后推广到各地市) 接收安置的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采取“综合考评、积分选岗、保底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考试选调、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安置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健全统一规范的军转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合理确定军转干部安置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
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完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发挥各类实训实习基地培训功能和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
加强管理服务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适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增加的新形势和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配齐配强力量,完善服务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保障落实。
军转干部教育培训
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办法。采取集中组织、分步实施的办法,按照全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组织实施。全员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转干部定岗定位后,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将专业不对口的军转干部送到高等学校,进行为期1年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
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地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实际需要,扎实做好培训意愿、专业需求等调查工作,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专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努力做到培训内容供需一致、学用结合,切实发挥培训对就业创业的促进作用,大力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应能力和发展本领。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和子女安置
放宽部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对符合国家深化改革期间放宽地区去向条件规定的军转干部,其随调配偶和子女,可选择随调或在军转干部安置地城市安置,或在原符合条件的安置地城市安置。省直单位和各市、县(市、区) 要参照随调配偶原工作岗位性质、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尽量做到对口安置。
鼓励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行就业创业。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和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对进省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随调配偶有自谋职业意愿的,采取按其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1个月接收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资金由省财政负责解决。
随迁子女就学问题。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相关条件
周敏 马学敏
主要依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和皖发〔2016〕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转业干部原籍是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省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的,按合肥市现行安置政策执行;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 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且双方或者一方系驻皖部队的,可以到部队所在地安置。
(八)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皖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九)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徽省有单位接收的,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可以接收安置。
(十)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十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十二)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必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其具体接收安置条件会根据每年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最终以军转安置部门答复为准。
2018考试早知道
马学敏 丁明轩
2017年,为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及安置形势需要,安徽省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内容、赋分比例等进行了调整。规定安徽省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都需参加考试,团职军转干部考试内容为申论,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为综合理论测试。在此对去年的考试考核情况做一梳理,仅供今年进皖安置的军转干部参考。
考试内容
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党的建设、法律法规、公共管理及本省省情等。
1、政治理论。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重要思想为主线。
2、党的建设。主要考察以下七项内容的掌握:《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三五规划》《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
3、法律法规。侧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内容。
4、公共管理。一是公共管理职能。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并对其延伸解释。包括宏观调控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环境保护职能等。二是公共管理组织。含地方政府组织及其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三是公共管理运行。具体为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政策执行、公共政策评估、公共政策监控四项内容。四是公共管理工具。有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术、社会化手段等三方面。
5、安徽省省情。包含省情概况、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坚定不移闯出新路 决战决胜全面小康 为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安徽而奋斗》、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考试考核的组织及时间
1、理论考试。每年的考试由省统一组织,各市设置考场,人数较少的市可委托合并到省直考场。考试时间根据移交接收档案时间设定,一般为接收档案后的一个半月到二个月之间。
2、考核赋分。由各市负责参照省直及合肥市标准实施,基本上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参与,依据档案记载,对军转干部现实表现进行评分。
分值比例和运用
1、分值情况。理论测试( 考试) 总成绩为100分,档案量化考核赋分标准由职级计分、军龄计分、军衔( 警衔) 计分、奖励加分、处分减分等五部分组成,考试考核所得分即为现实分值。
2、综合运用。在实际排名时,按照量化考核计分占60%、笔试计分占40%的比例,合并计算为军转干部的综合考评计分。综合分值评定后,分相应职务类别对军转干部的综合考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划定分数线,公示后予以确定。
参考资料
主要为《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统一考试学习资料选编》,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等相关内容。
2018年考试内容预测
2018年度考试内容在上年度测试内容基础上,预计会增加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2018年国家和省政府工作报告、新党章和新修改的宪法等。
(仅供参考,以当地军转安置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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