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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六安姜某某,判刑六个月!

社会万象2023-07-20 22:12

近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由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依法查明,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姜某某无证驾驶闽DE298F号白色蒙迪欧轿车沿本县诸佛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衡山镇政府门前路段,遇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程某某带领辅警舒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路段执勤检查酒驾。姜某某见到交警后立即从前方车辆左侧逆向超车,行驶到元宵街路口时突然右转掉头,右转过程中碰撞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

事故发生后,舒某某迅速上前示意姜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同时程某某、陈某某等人迅速上前支援,姜某某为逃避检查,继续调头后加速逃离现场,在车辆掉头过程中车轮压到程某右脚,致程某右脚、右腿软组织损伤。

2022年5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案发后,姜某某赔偿了程某某的全部医药费。

该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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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霍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