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学生骑车载人酿事故, 一方监护人赔了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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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学生骑车载人酿事故 交通安全再敲警钟
因为方便快捷,电动自行车成为了大多数人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不少未成年人也习惯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可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驾驶技术不够成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绩溪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促使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小花、小朵系同学,均为未成年人。小朵从同学处借了一辆二轮电动车代步(车主实为该同学的奶奶赵阿婆),由小朵驾驶,搭载小花。因逆向行驶,在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与相对方向大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直行时发生碰撞,造成小朵轻伤、小花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花、大磊均不承担责任。后因各项费用协商未果,小花诉至绩溪法院,要求小朵、大磊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朵认为赵阿婆为二轮电动车车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作为被告,法院经原告同意,追加赵阿婆为共同被告。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在分清各当事人责任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重点就未成年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定和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向两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释法说理。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朵监护人赔偿小花7万余元,同时大磊自愿补偿小花2000元。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作为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买和提供电动车,并加强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同时,未成年人也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做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搭乘没有没有驾驶资格的车辆,保护好自身安全。
来源绩溪县人民法院等(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谢谢);宣徽圈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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