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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某药店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处方药被罚

社会万象2023-07-2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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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黄山市徽州区益民药店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当事人无证经营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销售处方药;2.没收违法销售药品;3.没收违法所得1.4元;4.罚款150000元。

以上内容转载自“信用中国(安徽黄山)”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仅为传播医疗医药最新资讯

▍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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