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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级建造师社保问题

社会万象2022-03-21 20:22

熬得住就出众,熬不住就出局,成功靠的不是豪言壮语,而是脚踏实地的努力。

有考生问:我们单位外省分公司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总部,如果社保买在外省分公司所在地,会影响证书正常使用吗?是否会被认定为涉嫌证书挂靠?


对此,住建部官方有答复。


答复内容:

就您咨询关于一级建造师社保问题等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由于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主管是北京建造师注册中心,详情请咨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10-68318963 01068337302

感谢您的来信!


你看,这就是官方的答复,明明写了已办结,但感觉又什么也没说。
不过就我看呢,该考生的问题不在6类情形中,但也不会认为挂靠,不会影响证书使用。
多虑了,你说呢?


大家一起加油努力吧

祝你今年干啥都顺顺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