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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选拔“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

社会万象2023-06-29 18:55

日前,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定于近期开展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具体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6号)和《中共黄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乡村人才振兴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黄农工办〔2022〕31号)等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乡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46号)和《关于印发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黄人社秘〔2023〕218号)要求,定于近期开展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主要面向长期扎根基层、从事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高素质农民、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企业经营主体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农村手工艺者、民间艺人、技术能手、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及其他涉农乡村人才。

属于《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和《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七条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专业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农机化师专业。

三、指标分配
综合考虑各区县乡村振兴人才队伍总量及各专业人才数量情况,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下达的推荐名额及评审计划,采取直接分配推荐名额到各区县的方式确定(详见附件1)。

四、工作程序

各区县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工作,复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经所在村居社区或单位研究同意,可申请参加相应系列职称的评审。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申报人需提交业绩材料,均采取复印件,首页由区县人社部门盖章。业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效身份证。

2.相关荣誉证书。

3.业绩证明材料。需与《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表》所填内容相符。

(二)材料审核。根据属地原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后报送所在区县人社部门予以受理审核。各区县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要及时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材料报送。各区县人社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材料的受理复核工作,于7月5日前报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7月20日前报送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社部门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推荐报告。区县人社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报告应将组织申报工作进行简要总结,推荐人选的类别、数量、基本业绩分别概括说明。

2.公示结果证明、网上公示页面打印页。

3.个人申报表格。按照附件2要求如实填报并加盖公章。

4.业绩材料。原则上,每人的业绩材料不得超过20页。

5.汇总表。各区县人社部门填报《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3)。

(四)组织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将本通知及时宣传到相关单位,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要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业绩材料装帧简洁牢固,内容完整清晰。

(二)各区县人社部门要按程序组织开展本级推荐工作,严格标准条件,科学确定推荐人选,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选拔乡村振兴优秀人才,特别是将扎根田间地头,为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巨大效益的“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选拔出来。获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三)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版(需盖章)和电子版(申报表、汇总表以电子表格方式,业绩材料以PDF方式),每个人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装入独立资料袋和电子文件夹,纸质版申报材料应统一按照封面(附件4)填写;电子版统一以“区县+申报专业+姓名+级别”命名文件夹。

联 系 人:黄  妮  电话:0559—2355342

谭美琴  电话:0559—2355245

电子邮箱:11024649@qq.com

附件:1.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推荐名额分配表    

2.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人选汇总表

4.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袋封面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


黄山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6号)和《中共黄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乡村人才振兴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黄农工办〔2022〕31号)等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乡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4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主要面向长期扎根基层、从事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高素质农民、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企业经营主体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农村手工艺者、民间艺人、技术能手、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及其他涉农乡村人才。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11个专业,即: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农机化专业。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各专业三个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经师、乡村振兴农经师、乡村振兴高级农经师。
  (二)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艺师、乡村振兴农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艺师。
  (三)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技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技师。
  (四)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林师、乡村振兴农林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林师。
  (五)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建师、乡村振兴农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建师。
  (六)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工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工艺师。
  (七)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兽医师、乡村振兴兽医师、乡村振兴高级兽医师。
  (八)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畜牧师、乡村振兴畜牧师、乡村振兴高级畜牧师。

(九)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水产师、乡村振兴水产师、乡村振兴高级水产师。

(十)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高级电商营销师。

(十一)乡村振兴农机化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机化师、乡村振兴农机化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机化师。
第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乡村群众中有良好声誉。
  第六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年龄、不唯奖项、不唯论文,凡是扎根乡村、振兴农业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

(一)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事业单位人员;

(二)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三)伪造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贡献,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初、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经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的带头人,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经济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能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九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在农产品良种繁育、栽培管理、土肥植保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具有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掌握农业生产、民间手工艺的技术要点,能独立指导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自己发家致富并在当地有带头作用。

第十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农村能源发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一般的农业技术知识,能够向广大农民群众传授并解答相关的技术知识,能解决生产实践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得到群众认可和好评的乡村人才。

第十一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林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造林绿化、种苗花卉、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林下经济及林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林业生产实用技术应用能力,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和好评。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乡村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农田建筑施工、景观园林、房屋棚室建设设计施工(乡村设计师、乡村建设工匠等)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取得一定业绩的乡村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工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特殊技艺,在当地业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兽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诊疗、防治、检验检疫、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力,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并推广、普及。懂得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具有实践经验,在当地能够开展专业技术工作,获得广大群众的认可。

第十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畜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养殖、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十六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水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水产养殖、良种繁育、水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动物水产养殖、良种繁育、水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十七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电商营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物流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市场意识,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较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助理农机化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服务、推广、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十九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经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的带头人,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经济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指导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带动就业创业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在农产品良种繁育、栽培管理、土肥植保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具有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在相关农业生产、民间手工艺领域具有特殊技艺,可以培养传承人,善于结合新老技术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农村能源发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农业技术知识,在相关农业生产领域中种植技术高,经验丰富,善于利用现代科技,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能够为广大农民群众推广可学习、可效仿的技术成功经验,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二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林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造林绿化、种苗花卉、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林下经济及林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较强的林业生产实用技术应用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和好评。担任涉农涉林企业承办人或技术指导,解决涉农涉林企业技术发展问题;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三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农田建筑施工、景观园林、房屋棚室建设设计施工(乡村设计师、乡村建设工匠等)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能够运用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乡村振兴工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较高技艺,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县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县级及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要(人才)奖项,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兽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诊疗、防治、检验检疫、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畜牧兽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独立操作兽医器械,能够进行一般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能够对中小型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为当地畜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申报乡村振兴畜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养殖、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能够应用动物生产及肉产品加工经营技术,有实践经验,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和好评。能够对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乡村振兴水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水产养殖、良种繁育、水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备一定水产养殖及水产渔业产品加工经营技术,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担任中小规模水产渔业企业养殖技术指导。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物流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个人获得县级及以上电商大赛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所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企业受到县级及以上奖励;或创办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乡村振兴农机化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服务、推广、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农业机械化等领域,具备一定实践水平,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三章  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乡村振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  乡村振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下达的名额推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评审。高级职称评审未通过人员可参加中、初级职称评审。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下达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本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区县按照市下达的名额推荐,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级职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无误后汇总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申报和评审程序另行制定。

评审程序按《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严禁同时申报2个以上不同系列职称评审,对多头申报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所有同时申报取得的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证书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省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黄山人社

一审:曹娇娇 

二审:黄月月

终审:黎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