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正式启动!农民也能评职称!
关于开展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
申报工作的通知
阜人社秘〔2023〕7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农业强市,充分调动广大乡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46号)要求,定于近期开展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主要面向长期扎根基层、从事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高素质农民、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企业经营主体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农村手工艺者、民间艺人、技术能手、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及其他涉农乡村人才。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
1.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事业单位人员;
2.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3.伪造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贡献,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人员。
二、申报专业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乡村振兴农经师、乡村振兴农艺师、乡村振兴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林师、乡村振兴农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乡村振兴兽医师、乡村振兴畜牧师、乡村振兴水产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农机化师。
三、指标分配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总量及各专业人才数量情况,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推荐名额采取分配方式确定,本次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推荐名额直接分配到各县市区(详见附件1)
四、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经所在村居社区或单位研究同意,可申请参加相应系列职称的评审。申报人应如实填写《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初级)》(附件2),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申报人需提交业绩材料,均采取复印件,首页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盖章。业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效身份证;
(2)相关荣誉证书;
(3)业绩证明材料。需与《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初级)》所填内容相符。
2.材料审核。根据属地原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后报送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予以受理审核。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要及时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示无异议的,7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3.材料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①推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报告应将组织申报工作进行简要总结,推荐人选的类别、数量、基本业绩分别概括说明。
②个人申报表格。按照附件2要求如实填报并加盖公章。
③业绩材料。原则上,每人的业绩材料不得超过20页。
④汇总表。填报《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3),与公示证明盖章后一并报送。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将本通知及时宣传到相关单位,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要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业绩材料装帧简洁牢固,内容完整清晰。
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推荐工作,严格标准条件,科学确定推荐人选,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选拔乡村振兴优秀人才,特别是将扎根田间地头,为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巨大效益的“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选拔出来。获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3.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版(需盖章)和电子版(申报表、汇总表以电子表格方式,业绩材料以PDF方式),每个人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装入独立资料袋和电子文件夹,纸质版申报材料应统一按照封面(附件4)填写;电子版统一以“地区+申报专业+姓名”命名文件夹。
联系人:
亓 骥 市人社局专技科
0558-2259196
聂兴丽 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科
0558-2263886
附件
1.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推荐名额分配表
2.《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初级)》
3.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人选汇总表
4.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袋封面
5.关于印发《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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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5
关于印发《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
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阜人社秘〔2023〕6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
阜阳市乡村振兴人才中、初级职称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主要面向长期扎根基层、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手工艺者、民间艺人、技术能手、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11个专业,即:乡村振兴农经师、乡村振兴农艺师、乡村振兴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林师、乡村振兴农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乡村振兴兽医师、乡村振兴畜牧师、乡村振兴水产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农机化师。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人才初级、中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经师、乡村振兴农经师。
(二)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艺师、乡村振兴农艺师。
(三)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技师。
(四)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林师、乡村振兴农林师。
(五)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建师、乡村振兴农建师。
(六)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工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
(七)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兽医师、乡村振兴兽医师。
(八)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畜牧师、乡村振兴畜牧师。
(九)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水产师、乡村振兴水产师。
(十)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
(十一)乡村振兴农机化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机化师、乡村振兴农机化师。
第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乡村群众中有良好声誉。
第六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年龄、不唯奖项、不唯论文,凡是扎根乡村、振兴农业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
(一)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事业单位人员;
(二)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三)伪造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贡献,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 乡村振兴农经师
(一)扎根乡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副产品销售业、观光休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业和其他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经济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指导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带动就业创业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九条 乡村振兴农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产品良种繁育、农产品加工、农业资源化利用等领域从事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在相关农业生产、民间手工艺领域具有特殊技艺,可以培养传承人,善于结合新老技术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条 乡村振兴农技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农业技术知识,在相关农业生产领域中种植技术高,经验丰富,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推广技术,能独立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能够为广大农民群众推广可学习、可效仿的技术成功经验,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农林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园林设计、苗木培育、果园管理、园林经济等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较强的园林生产实用技术应用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具有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农企业承办人或技术指导,解决涉农企业技术发展瓶颈问题;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50户以上农民从事园林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农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农田建筑施工、房屋棚室建筑设计施工(乡村泥瓦匠、木匠等)相关领域乡村人才。
(二)能够运用建筑工作、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工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较高技艺,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县级以上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要(人才)奖项;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兽医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熟悉掌握畜牧兽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独立操作兽医器械,能够进行一般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能够对中小型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愿意为当地畜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畜牧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农牧产品加工、经济动物养殖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能够对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愿意为当地畜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水产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水产养殖、水产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备一定水产养殖及水产渔业品加工经营技术,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担任中小规模水产渔业企业养殖技术指导。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较为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个人获得县级电商大赛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所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企业受到县级奖励;创办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较为突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农机化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机械化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农业机械化等领域,具备一定实践水平,在当地一定知名度,获得群众认可。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较为突出贡献,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初级农经师
(一)扎根乡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副产品销售业、观光休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业和其他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经济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能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初级农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产品良种繁育、农产品加工、农业资源化利用等领域从事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掌握农业生产、民间手工艺的技术要点,能独立指导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在指导农业生产上能自己发家致富并在当地有带头作用。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初级农技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一般的农业技术知识,能够向广大农民群众传授并解答相关的技术知识,能解决生产实践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得到群众认可和好评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初级农林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园林设计、苗木培育、果园管理、园林经济等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园林生产实用技术应用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具有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20户以上农民从事园林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贡献业绩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初级农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农田建筑施工、房屋棚室建筑设计施工(乡村泥瓦匠、木匠等)相关领域乡村人才。
(二)了解建筑工作、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贡献业绩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四条 乡村振兴初级工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特殊技艺,在当地业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乡村振兴初级兽医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力,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推广、普及。懂得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具有实践经验,在当地能够开展专业技术工作,获得广大群众的认可。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初级畜牧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农牧产品加工、经济动物养殖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畜牧养殖、繁育和加工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二十七条 乡村振兴初级水产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水产养殖、水产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动物水产养殖、水产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初级电商营销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市场意识,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较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二十九条 乡村振兴初级农机化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机械化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了解掌握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流程,有推广实际技术经验,群众认可。参与有关技术试验方案、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定,能够对实施的技术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证书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省内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 阜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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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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