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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县某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罚

国际风云2023-07-1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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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灵璧县健安堂大药房

处罚事由: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结果:1、没收5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2、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内容转载自“信用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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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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