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铜陵某建筑工地赵某恶意讨薪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赵某与安徽某租赁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承包铜陵某建筑项目的部分外架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随后赵某与罗某红组织人员进场施工。10月2日上午,赵某班组工人停止施工,赵某和罗某红找到项目部要求结算工程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安介入调解未果。当日下午5时许,罗某红进入项目地爬上距地面50米高的塔吊大臂,要求项目部必须全额结算工程款,否则不下来。赵某以此向项目部威胁,不按照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坚决要求项目部必须按照其单方面计算的工程款811392元进行结算。期间,公安、消防、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协调,但罗某红在塔吊上滞留5个多小时仍不下来,项目部被迫按照赵某的要求支付741392元。次日,赵某及班组工人离开铜陵。10月4日,项目方负责人通知赵某到该项目现场核实工程量,遭到赵某拒绝。经铜陵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算,赵某班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为202054.41元。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21年8月10日,赵某与安徽某租赁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承包铜陵某建筑项目的部分外架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2021年9月份,安徽某租赁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和赵某班组的工程进度,共计支付赵某8月份的工程进度款7万元,该款项按照赵某提供的8月份工资表名单,直接打款到赵某班组的工人账户。2021年10月2日赵某以罗某红爬塔吊向项目部威胁,不按照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坚决要求项目部必须按照其单方面计算的工程款811392元进行结算。项目部被迫按照赵某要求支付741392元。次日,赵某及班组工人离开铜陵。经铜陵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算,赵某班组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为202054.41元。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赵某于2021年10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2022年3月17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一审已判决,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班组成员爬塔吊相威胁,胁迫被害单位支付数倍于己的工程款,超出其实际应得工程款558823.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曾因爬塔吊或虚构工资表、提供虚假证言等方式恶意讨薪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对赵某违法所得558823.99元依法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八千八百二十三元九角九分,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三、法律分析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编造虚假事实是指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编造虚假的农民工名册、身份信息、出勤记录、工资表、工资欠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等资料来要求解决工资。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是指不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救济渠道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诉求、主张工资权利,而是通过扰乱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等非法方式讨要农民工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是指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为解决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纠纷、材料款支付等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经济纠纷,组织人员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本案中,赵某通过手下工人爬塔吊的形式胁迫施工单位,虚报工程款,已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
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比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扰乱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将依法处警告、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如果触犯刑法,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既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从重查处恶意欠薪案件,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另外的现象,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有的通过组织未进施工现场工作过的社会人员聚集讨薪,还有的为了解决经济纠纷,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这些行为有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有的甚至直接涉嫌构成犯罪。这类问题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影响到社会稳定和根治欠薪工作。国办发〔2016〕1号文件提出,“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有所获,理所当然,但要依法讨薪,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讨薪。对违法讨薪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将依法严格处置,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打击。在此,特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切勿被施工企业、包工头蛊惑煽动,应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广大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若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恶意讨薪,危害的不仅是政府形象,还有国家的形象。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必须坚持“两手抓”,以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坚持对恶意讨薪行为“零容忍”。不能因为农民工拿着辛苦钱就心存侥幸。否则,就会有更多人恶意讨薪或者走上犯罪道路。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在讨薪路上享有什么权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等。其次要规范行业行为,加大对恶意讨薪者的惩戒力度。对于恶意讨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将恶意讨薪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让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来进行自我规范。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使恶意讨薪者寸步难行。唯有坚持“两手抓”才能使恶意讨薪者真正失去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
编辑|朱涛
审核|黄 俊
文章来源|铜陵市铜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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