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一男子竟然将人打成重伤……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为了生活中鸡毛蒜皮的琐事、为了逞一时之能、为了江湖义气替朋友“两肋插刀”,一时冲动就拳脚相向,不仅让彼此身心受到伤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11年左右,朱某通过中间人杨某向程某借款12万元,杨某作为担保人,后朱某无力偿还借款,程某便多次向杨某催要,均未果。2015年5月8日,程某邀约其好友戴某(另案处理)到该市某超市向杨某索要债务,戴某又邀约被告人刘某一起参与,三人到达超市后向杨某索要债务,表示如不还钱,则以酒抵债。杨某表示无力偿还,与程某发生争吵,期间,戴某帮程某说话并打了杨某一拳,刘某见二人纠缠不下,上前帮戴某,随手拿起超市里的一个玻璃茶杯砸向杨某,致杨某受伤。戴刘二人见杨某受伤严重便逃离。现场人员报警,杨某被送医院救治。2015年5月27日,程某、刘某、戴某与杨某签订赔偿协议书。2022年9月30日,刘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履行完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实属难免,面对冲突,应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冲动打架无赢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在此呼吁大家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要用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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