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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 | 口腔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处罚

科技前沿2023-07-27 16:36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XX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马鞍山XX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称马鞍山XX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举报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美团界面,在“口腔诊所(东方城店)”团购洗牙项目购买界面中,有关于“刷牙≠干净、超声波洗牙”的图文说明内容。与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

2022年12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在其经营的名为“口腔诊所(东方城店)”的美团店铺发布了“2周年庆|洗牙|超声波洁齿”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发布。当事人系该广告的广告主,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该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该广告发布费用为80元。

当事人提供了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但在其美团店铺上发布的“2周年庆|洗牙|超声波洁齿”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共计80元。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向马鞍山XX口腔医疗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

本案广告费用共计8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九章第一节【274】中:“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