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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法院:虚拟货币买卖引纠纷

财经前线2023-07-14 15:56

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比特币”等加密网络虚拟货币进入大众视野,因虚拟货币有着一定的经济价值,被称为“网络黄金”,使得一些梦想“一夜暴富”的人趋之若鹜,7月11日,田家庵区法院审理并调解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01 案情摘要

2017年9月,何某在闺蜜男友丛某处得知一个“新潮”的投资“门路”——买卖虚拟货币。出于对闺蜜的信任,何某多次转给丛某共约12万元用于投资虚拟货币“比特币”并将虚拟货币交给丛某管理,期间“比特币”大涨,何某想找丛某要回自己的虚拟货币,丛某称早已将属于何某的虚拟货币转到何某名下,但何某实际并未收到,遂诉至法院要求丛某返还投资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02 法院审理

“双方的矛盾点我已清楚,关于虚拟货币买卖这种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2021年9月15日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就解释的非常清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所以何某委托丛某投资比特币的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调解室内,承办法官通过“云上法庭”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为了能够真正化解双方矛盾,促使双方冰释前嫌,承办法官又打起了“感情牌”,努力修复双方的友情,“我们也算是朋友一场,最终损失了这么多我也过意不去,我愿意补偿何某4万元。”被告丛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何某表示接受,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03 法官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指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04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及“币圈”玩家: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等活动,防止个人财产因此受损。

原标题:《【基层动态】田家庵区法院:虚拟货币买卖引纠纷 法官云庭调解细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