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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双提升”】天长法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财经前线2023-07-26 22:51

实践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直接起诉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以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无责免赔”为抗辩理由,拒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或者在理赔过程中隐瞒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的信息。实则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全额赔偿,由保险人取得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即代位求偿权。下面来看一看天长法院的这起判决,共同来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吧。
案件详情
2021 年4 月,白某驾驶小轿车,在天长市某交叉口处与丁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认定,白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丁某向白某索赔无果,要求A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其投保的车损险范围内按照100%的责任比例赔偿损失其车损。经A公司核定,丁某所有的小型越野车已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经全网公开询价确定该车残值为66509 元,而该车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为145440 元(车损险投保价值),A公司最终赔付丁某78931 元,并取得对白某请求赔偿的权利。近日,A公司将白某诉至法院,请求白某赔付其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白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原告A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丁某对白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白某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出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依据上述条款,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这三个条件: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二、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三、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投保的车损险内的损失费,保险公司赔付后代位向责任第三者索赔,但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则不能“代位求偿”,而且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你我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与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文明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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