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各学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线上报名、登记校验,线下审核”办法,实行网上报名登记。网上登记对象: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入学新生。
城区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通过网上录取新生,否则不予建立新生学籍。新生家长必须如实填报网上信息,并按要求上传资料,信息不真实将直接影响学生注册学籍。各招生学校同步开展网上信息校验审核,并做好新生网上报名登记指导、接待咨询等工作。
(一)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1.本地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和房产地址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因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2)祖孙户。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居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和房产一致的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3)城市低保户。因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4)自建房户。可依据自建房地址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一致,需提供房产信息证明(不动产权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需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且学校要调查核实、公示。
(5)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新购商品房户,非本人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凭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网签备案单等凭据,经调查核实后,在房产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有其他情形的,参照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2.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无房产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等材料。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学区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由县教育局协调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县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3.留守儿童入学
县教育局将会同民政部门,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困境儿童
各校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教育局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人员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4)“双招双引”优秀企业家和创新人才子女入学,参照《阜阳市“阜商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阜阳市颍淮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6)蒙洪洼地区由县政府统一安置到城区居住的居民子女,予以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可提供户口本、县政府安置证明等材料后,由县教育局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7)外籍子女入学,按照省、市出台的企业外籍子女来皖就学服务方案要求,做好企业外籍员工子女就学服务工作;
(8)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子女入学问题,确保适龄儿童均能按时入学。
(二)民办学校新生入学
1.招生范围。参与新生招生的,必须是经县教育局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并下达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在本县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
2.招生办法。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县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必须通过网上报名录取,网上报名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进行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符合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可报名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入学的相关政策,严禁超计划、超班额招生,否则将不予办理学籍,由此带来的后果由学校负责。
(一)公布入学政策
各中心学校、县直有关学校要根据本方案精神,认真组织新生摸底,制定招生入学实施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的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入学登记时间、城区学校网上报名所提供的材料及其流程等,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相关招生入学信息,进一步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生入学日程
第一阶段(7月15日—20日),适龄儿童监护人登录“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按提示要求进行网上登记报名,上传相关资料。各学校组织人员对学校网上报名信息进行初审。
第二阶段(7月21日—25日),学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进行公示。初审通过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将原件(与网上报名登记时上传一致的材料)及复印件交所报名学校进行复审并随时关注结果。学校复审后将新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公示。
第三阶段(7月26日—30日),初审未能通过的或不能在网上报名登记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进行现场网上登记,学校现场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新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7月31日—8月5日),学校将所有录取新生再次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五阶段(8月31日—9月1日),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名注册,学校公布学生的分班名单。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教师。9月1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式启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各学校学区内符合新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区学校报名,否则影响正常录取。
9月底前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三)规范学籍管理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不准重复注册新生学籍,已经入学取得学籍的不准再作为新生入学,入学后一旦发现立即退回原就读学校;非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和原住址变化的不予转学;班额已满的不得接收中途转入的学生;不准先入班后办理转学手续。严禁公、民办学校为其他学校空挂学籍,一经核实严肃查处,公办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学籍管理人员责任;民办学校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年检定为“不合格”等次,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凡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各中心学校、县直有关学校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按照规定细化学生学籍的新建、录入、调取和转学各个环节的管理,通过学籍系统控制学校招生计划,遏制学生无序流动。
(一)加强统筹管理
各中心学校、县直有关学校要加强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维护招生入学政策严肃性,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政策宣传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各校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划片”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监督问责
各校要坚决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工作的“十项严禁”,坚决落实好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各项招生入学纪律要求,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县教育局将紧盯招生重要时段、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对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招生入学政策、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考试、提前安排新生入学或超计划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学校限期整改。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的学校,核减学校招生计划。教育督导室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事项,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县教育局监督电话:6729593,咨询电话:6728777。